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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工会〔2019〕23号 华中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时间:2020-01-02

校工会[2019]23号

                                                                                           



华中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经2019年12月25日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的作用,不断推进学校工会工作规范化、决策科学化,完善和规范全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常委会是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全委会的职能。工会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和讨论问题的性质,可以采取召开常委会的形式。

第二条议事范围

(一)审议工会工作中涉及的“三重一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工会工作、评优评先表彰决定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有关工会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校党委、上级工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条议事程序

(一)常委会由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二)常委会议题事先提交工会主席办公会讨论,由工会主席审核确定。会议日期和议题应至少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常委个人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可召开。如有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具体时间由工会主席确定。必要时可召开常委扩大会议。

(四)每次会议的议题要相对集中,不宜过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列入常委会议题的临时动议一律不予讨论。

(五)会议议题一般由工会主席指定分管的工会副主席或专门委员会主任汇报。根据议题内容,经工会主席批准,可通知议题涉及的有关二级工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讨论和决定

(一)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常委对每个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认真做好准备,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常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每项决定须获得到会常委人数一半及以上的赞成票,方能有效。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四)常委会在重大问题决策过程中,必须走群众路线。可以分工给有关常委,就要决策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学校全局或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应事先提交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讨论,然后由常委会进行讨论,形成决议,切实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第五条 全体常委都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扩散;凡会议决定的问题如与常委个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按会议的决定进行传达和执行,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校党委、上一级工会组织反映。

第六条督促和落实

(一)常委会讨论的问题和通过讨论形成的决议,均应由校工会办公室记录在案。如有必要,由工会主席决定,可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所有工会会员和各二级工会必须无条件地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执行有困难的,各二级工会要及时向校工会提出复议请求,在全委会或常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会员和二级工会组织无权改变。

(三)校工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建立常委会决定事项催办查办制度,根据常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校工会领导。

第七条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要时由工会主席确定,可向全委会报告审议。

第八条 凡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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