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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工会〔2019〕13号 华中科技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来源: 时间:2019-08-29

       

校工会[2019]13号

                                                       



华中科技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仪器设备类、家具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产权属于华中科技大学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已列入校工会仪器设备类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由校工会管理,用于行政办公和教职工活动等用途的仪器设备类和家具类的固定资产管理。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校工会仪器设备类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施责任领导、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使用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仪器设备类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工会主席担任责任领导,全面负责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指定固定资产管理员,配合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仪器设备类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不同经费采购的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

(二)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类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及统计汇总,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及处置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三)做好仪器设备类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审批、报备等有关事项的上报工作,做好对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类和家具类固定资产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四)落实上级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和任务,接受国资办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确定每一台(件)资产的使用责任人,落实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责任。办公区域内各办公室内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使用人即为相应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办公区域内公共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使用责任人为办公室主任(或指定的管理人员),教工活动中心内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使用责任人为教工活动中心管理人员。资产使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使用、维护等,对正常使用出现损坏的固定资产及时上报进行维修,对无法修复、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出报废申请。

(二)配合资产管理员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及时反馈固定资产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 各二级工会“教职工小家”内由校工会资助购买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使用责任人为教工活动中心管理人员,各二级工会须指定责任人对校工会的使用责任人负责。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三级责任人应加强沟通,并通过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体系。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固定资产配置坚持"工作必需、符合标准、优化合理、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二)难以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九条固定资产配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对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执行,结合单位实际,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条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校工会预算统一管理。预算内的项目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的报责任领导审批后执行,采购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工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调剂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资产管理员应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认真执行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谁使用谁负责,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资产使用责任人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并在年度清查报告中反映。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应切实保障日常办公、教职工开展活动的需要,一般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应权属清晰,工会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得无偿调拨和置换学校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必须由资产管理员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其他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由于离职或岗位调整等原因,各级固定资产负责人需要变更的,要将固定资产管理移交作为工作移交的一项重要内容,移交前进行资产盘点,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或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流失、损失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报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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