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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工会〔2019〕12号 校工会公用房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时间:2019-08-29 点击量:

校工会[2019]12号


校工会公用房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公用房屋管理行为,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20182号)、《华中科技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校房管〔20177号)、《华中科技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校房管〔20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工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产权属于学校、已列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由校工会管理用于行政办公和教职工活动等方面的房屋管理(含随房附属设施)。

第二条 公用房屋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规范、职责分明;确保房屋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校工会设立公用房屋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分管办公室、教工活动中心的工会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校工会办公室主任和教工活动中心管理人员组成。

校工会办公室主任、教工活动中心管理人员任资产管理人。办公区域内各办公室使用人为公用房屋使用责任人(共用办公室的所有人员均为责任人),办公区域内会议室、资料室和仓库等公共办公用房的使用责任人为办公室主任(或指定的管理人员),教工活动中心内的活动室、音响室、阅览室等使用责任人为教工活动中心管理人员。

管理小组领导、资产管理人员报学校公用房管理小组备案。

第四条 公用房屋管理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学校有关公用房屋管理的政策,拟定校工会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对涉及公用房屋分配、调配、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商议并形成初步的处理意见,上报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决议。

(二)协调、处理与公用房屋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完成学校公用房管理小组布置的相关工作。

(三)审议校工会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的相关事项并向工会主席办公会提出建议性意见,定期向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就公用房出租出借事项进行报批报备,管理房屋出租出借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检查公用房的使用状况;负责公用房修缮项目的申报和修缮相关经费的申报工作;负责修缮工程的管理和验收鉴定工作。

(五)负责校工会公用房屋物业服务管理的合同签订和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工会在同济医学院的公用房管理工作,由校工会同济医学院工作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具体实施管理,接受学校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三章 公用房接管、验收、移交、配置与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用房的房屋接管、验收和移交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七条 校工会公用房的配置由管理小组提出配置方案,提交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配置应按照学校工作必需、符合标准、优化合理、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结合校工会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办公用房标准,努力扩展和优化教职工活动区域。

第八条 配置单位行政办公用房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避免出现超面积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现象,避免重复配置办公用房现象。教职工离岗后,要求一个月内向单位退交原工作用房,房屋由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使用。对出现超过面积标准配置办公用房又不按要求配合单位整改的,或离岗后不按期退交原工作用房的,将上报学校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公用房使用人、责任人有保管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义务,可对公用房的装修、改造向管理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得随意改变公用房屋结构、外观、设施、名称、房间编号,不得在房屋上竖立、悬挂商业性铭牌或广告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个人,校工会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房屋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条校工会部分活动场馆经校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授权,实行对外出租出借,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方案及收费标准由公用房屋管理小组拟定,报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后,再上报学校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未经管理小组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将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若发生违规行为,校工会上报学校相关部门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租借公用房屋,实行担保制度,担保者须是提出出租出借公用房屋申请的校内单位。担保单位负责对承租承借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其做好房屋安全及维护等相关工作,督促其及时足额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租出借房屋出现消防安全事故、或设施受损、或承租承借方无故拖欠费用等现象时,担保单位有义务做好索赔和追缴工作。如造成损失,担保单位须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责成担保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出租出借收入,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额上交到学校指定财务账户,专项管理、统筹分配。对于不按规定及时上缴出租出借收入和出现坐收坐支的情况,校工会将上报学校相关部门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校园环境和治安秩序的前提下,确需长期(超过30天)出租出借校内公用房屋,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履行报(审)批程序,签订房屋出租出借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学校相关制度文件不一致的或未明确规定的,以学校相关制度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公用房屋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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